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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生物資源的獲取須先征得資源擁有國的同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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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生物是除動物、植物以外的微小生物的總稱,是地球上生物量最大的生物類群,其生活的范圍最廣、生物多樣性也最為豐富,在生物圈和地球物質循環中發揮著重要的作用。微生物資源的共享是發揮微生物功用的最有效的途徑,由于微生物自身的特殊型,一些病原微生物類群可能會對人類健康和動植物安全產生直接或潛在性的危害,國際上和世界各國結盟簽署相關公約和根據公約結合本國基本國情制定具有自己特色的微生物資源法規,對微生物資源相關政策法規的分析有助于對微生物資源的研究、開發、共享交流,避免進入政策盲區。
微生物資源是一個國家微生物產業可持續發展的重要物質基礎,對本國資源的保護和嘗試對他國資源掠奪已經成為世界上資源戰爭中的兩個重要內容。為了保護世界微生物資源,使微生物資源能夠被可持續利用。自1992年6月聯合國在巴西召開環境及發展大會通過《生物多樣性公約》,其目的就是為了有效保護世界微生物多樣性,通過該公約使加強國家間在資源研究、開發和利用方面的合作,通過技術提供或資金投入等方式取得資源,并對資源產生利用進行合理公正的分享,促進微生物資源的可持續利用。
《生物多樣性保護公約》規定“遺傳資源的取得須經提供這種資源的締約國事先知情同意,除非該締約國另有決定”。任何組織機構或研究個人要想從本國或它國為獲取微生物資源而進行收集、整理、保藏、管理等工作,必須事先征得資源所有國官方的事先許可,官方機構包括各級衛生、進出口或專門的遺傳資源管理機構。“依照聯合國憲章和國際法原則,各國具有按照其環境政策開發其資源的主權權利,同時亦負有責任,確保在它管轄或控制范圍內的活動,不致于對其他國家的環境或國家管轄范圍以外地區的環境造成損害”為了保護微生物資源的可持續利用,微生物資源的獲取必須事先征得資源擁有國的官方事先同意。為了有效保障微生物資源的產生利益的分享,資源擁有國必須事先對微生物資源的采集工作全面了解,并依據《生物多樣性保護公約》和本國的相關法律法規,作出是否批準微生物資源的獲取資格。此外,在土地私有國家,當需要從土壤或水體中采集微生物時,按照財產法的相關內容,在采集工作開展之前,必須事先征得土地所有者的同意,得到土地所有者的同意之后,方可進行微生物資源的獲取,否則,任何采集行為都視為違法[1]。
由于研究與生產的需要,往往需要從他國引進新的微生物菌種,并獲取菌株的相關研究信息。微生物菌種的引進涉及國家安全、資源保護等方面,世界上各國對于微生物菌種的引進工作都保持謹慎的態度,對于被公認為完全安全(Group I)的微生物相對來說限制條件要少很多,對于一些對植物、人、牲畜有著致病作用的病原性微生物的引進則有著嚴格的資格審查,按照各國植物保護法動物保護法以及人病原微生物引進法規、衛生安全法等法律法規要求,這些微生物的購買者必須征得本國政府的許可,并且菌種的保存也有著嚴格的要求,依照實驗室控制級別來保存和研究允許級別的病原微生物。在英國,任何提出引進非土著植物病原微生物的申請者必須首先獲得農漁食品部的許可證。且運輸者必須事先驗明許可證方可接收菌種申請并提供相關菌種。在加拿大有關植物病原性微生物的引進必須遵守植物保護法,需要事先得到植物保護協會的許可,病原微生物的引進,必須帶有郵寄標簽,標簽上必須表明菌種名稱和用途,如無此標簽,任何微生物將被禁止進入加拿大[2]。在美國,非土著性植物病原微生物的引進必須事先得到美國農業部的許可。我國微生物材料的引進需得到國家衛生部的許可,并辦理相關檢疫檢驗手續后,方能引進[3]。
為了保障人類和動植物的安全健康,按照衛生安全法規的相關規定,非土著病原微生物被引進之后,必須嚴格按照微生物的安全等級交由合適的實驗室或菌種保藏中心進行保藏。實驗室或菌種保藏中心必須嚴格按照實驗室生物安全指南對引進的病原微生物進行嚴格的操作和妥善的保存。加拿大頒布了相關的法規,要求被引進到加拿大的人類病原菌必須確保由合適的實驗室進行操作和保藏。在美國,由HHS負責病原微生物運輸和保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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